2014年度深圳市中小企业补贴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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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
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
(原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须知
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重点我市外经贸发展,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
相关链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主页http://www.szjmxxw.gov.cn]→[专题专栏] →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原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上年度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经营范围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3、申请企业培训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须通过管理部门审核,且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4、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资金支持。
二、申报要求
1、每个企业本年度可获得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为了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此项政策,每个企业自2012年始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项目组织单位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只支持在本年度完成,且单个项目支出不低于1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项目。
3、具体项目的完成时间见第四部分“支持内容”。
4、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5、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6、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须对申报系统中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企业填报信息错误或无效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拨付的,市财政委将统一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核对拨付。
7、市经贸信息委商市财政委将根据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下一年度支持资金支持内容、支持比例和支持额度,并予以公布,当年的支持内容以公布的须知为准。
8、项目具体拨付情况受支持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9、本申报须知依照《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事项实施细则》制定,如有不同,以该实施细则为准。
三、申报程序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需要通过网上注册、资金拨付申报两个环节完成申报。
(一)网上注册和申报
申报单位进入国家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写企业信息进行注册。之前年度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注册之后对相关项目进行网上申报。
(二)资金拨付申报
申报单位在受理时限内,在网上进行资金拨付申报后到市民中心东厅9号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资金申报不成功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四、支持内容
2014年度支持内容: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专利申请、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企业项目: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每个境外展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为60000元。项目完成时间以护照回国时间为准,境外展览会项目须与境外考察项目一并递交,单独递交境外展览会项目须申明放弃申请相关国际市场考察项目(香港澳门地区展会除外)。
根据商务部新老政策衔接的要求, 2013年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本须知的申报要求,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需在受理开始一个月内按申报须知要求完成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团体项目:
项目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境外展览会,参展的企业应全部为在系统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且企业数量应达到5家以上(含5家),同时项目组织单位可代企业申报展位费支持。
支持项目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城市形象的整体性进行的公共布展,最高支持金额2000元/个,未达到最高支持金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持。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境外展览会可同时申报国际市场考察项目,每个项目最多支持2人费用,支持内容参照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参团企业的考察项目纸质材料须由项目组织单位于递交团体展会项目时一并提交。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培训、咨询、年审费等费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15000元/个,管理体系认证必须由经我国认监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只支持一次。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三)各类产品认证项目
支持内容为各类产品检验检测费用,其他费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5000元/个,企业每年度申报数量不得超过4个。产品认证必须是经国外认证公司或经我国认监委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只支持一次认证。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四)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
支持内容为在境外发布发行的杂志广告费、报刊费(不含在互联网上所作的广告)。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费、年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广告20000元/个,商标注册15000元/个。广告项目完成时间以杂志出版最后一期为准;商标注册项目完成时间以商标事务所通知企业领取注册证书时间为准。
(五)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支持内容为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的境外交通费(国际机票经济舱)和生活补贴(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赴新兴市场考察的项目按照70%给予支持,其它国别(地区)的考察项目按照50%给予支持;考察国别(地区)中支持比例既有50%又有70%的项目,统一按50%支持。
赴亚洲国家(地区)的交通费最高支持金额为3000元/人,南美、非洲交通费最高支持金额为7000元/人,其余国家(地区)交通费最高支持金额为5000元/人,一次考察多个国别(地区)的最高支持金额按其中金额最高地区计算。
每个境外市场考察项目,支持国别(地区)不超过3个,每个国别(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累计支持不超过10天,三个国家累计支持不超过12天,每个项目最多可支持2人费用。
国际市场考察项目须与相关境外展会项目一并递交(不予受理单独递交的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六)境外投(议)标项目
支持内容为标书购置费、项目初步设计费、考察及调研交通费,支持比例为70%,其中标书购置费支持限额20000元,项目设计费支持限额20000元。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一次2人境外考察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境外投(议)标项目必须是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参加在国外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项目,并在有关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项目完成时间以归国时间为准。
(七)企业培训项目
支持内容为举办培训产生的场租费用、讲师费用和教材费用,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30000元。申报条件:参加培训(研讨)的应全部为中小企业,且参加企业超过50家,时间一天以上。申报系统要求此项目组织单位应提供参加企业名单,名单中企业应在通过系统注册的企业中选择。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须通知承办单位。项目完成时间以培训结束时间为准。
(八)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支持内容为中小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当年,可给予10000元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后一个时间为准。
(九)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以收购企业方式获取境外技术或品牌,按实际到位投资额5%的比例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0万元。项目完成时间以支付时间为准。
五、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每一页都须盖公章),会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须验原件,递交复印件一式一份,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所有复印件每一页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顺序整理,递交到市民中心东厅9号窗口。
(一) 境外展览会项目
1、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4)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须递交组团单位加盖公章的“未通过其他渠道申请并领取支持资金补贴的证明”原件;
5)与展方或有资格的组团单位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6)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赴香港参展,通行证如无出入境记录,须提供香港特区入境标签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参展展位效果图和带有参展时间彩色打印的展位照片;
8)企业通过第三方展览公司参展的,如审核需要,第三方展览公司有义务提供主展方与第三方的招展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
9)放弃申请相关国际市场考察项目申明(如单独递交境外展览会项目,香港澳门展会除外)
2、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4)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
5)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6)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协议);
7)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8)公共布展展位效果图和带有参展时间彩色打印的展位照片;
9)参展企业名单、账号及各企业申请金额,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4)认证证书;
5)提供认证单位的有关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的认证资格证复印件。
(三)各类产品认证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4)产品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
5)凡在国内的产品认证公司需提供国家认监委(或者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认证资格批准件、国外认证公司的授权书复印件。
(四)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杂志报刊广告提供合同(协议)、最后一期广告正本和报刊杂志实物;
4)商标注册提供合同(协议),注册文件及标识。
(五)国际市场考察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出国考察人员的机票电子行程单及出票单位开具的发票(备注机票往返地或提供登机牌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凭证;
3)组团单位(本须知国际市场考察项目中所指的项目组织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
4)出国考察人员的护照 (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5)申请企业为该出国考察人员购买的当月及之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出国考察人员为企业法人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验原件);
台、港、澳人员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照片页和工作单位页),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须一致,考察当月及之前连续6个月在申请企业就业,且出国考察期在证件有效期内;
外国人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复印照片页和工作单位页),许可证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须一致且出国考察期在证件有效期内;
6)出国考察报告(1000字以上)。
(六)境外投(议)标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出国人员的机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所购置标书封面;
4)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或委托文件;
5)国外专业报刊、杂志上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广告的原件;
6)出国考察人员的护照及考察报告。
(七)企业培训项目
1)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培训通知及培训资料和参加培训(研讨)的企业人员签到登记表;
4)培训工作照片(照片粘贴在一张A4纸上);
5)培训讲师的个人简介。
(八)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05表);
5)国际检索通知书(202表);
6)如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九)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
1)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境外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或备案文件);
3)资金实际支付凭证(包括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购汇的证明,境外汇款申请书);
4)境外企业(机构)注册文件;
5)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
六、申报时间
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1月31日受理我市中小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2014年度市场支持资金拨付申请,企业须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材料(拨付受理申报开始前已实施完成的项目须于2014年10月22日前递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承办单位: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共同委托)
承办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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