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根签证拒签信的说明!
  • 时间 2015-09-15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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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根签证拒签信的说明!

 

小伙伴们应该都知道在申请申根签证时,如果不幸被拒签,除了会在申请人的护照上面盖拒签章之外,还有一封跟护照一起返回的拒签信,拒签信的作用是告知申请人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拒签。

 

说到拒签信,那么头痛的问题来了:申根签证拒签信的内容一般是由几条固定的条款组成,大部分申根国的拒签信都没有详细解说申请人具体是因为那一点或几点原因被拒签。(纳尼~这据签信到底有什么用?别急,下面请让小编为您细细道来!)

 

为了让小伙伴们更好地了解拒签原因,以下就以德国为例(虽然各申根国家的拒签信条款不尽相同,但大多都大同小异),针对拒签信做一个详细、具体的说明。

 

1.递交了一个错误的、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旅行护照

增加或取出护照内页亦被视为伪造护照。

  

2.未证明计划停留的目的和条件

(1)申请人可能未完整提交必需的材料。申请人的签证申请如因材料不全被拒绝,使馆建议申请人递交新的完整的签证申请;

(2)申请人已提交酒店或机票预订单,但随后取消了酒店或机票预订;

(3)邀请公司未确认您所提交的邀请函;

(4)审核旅行目的时发现您并非按照所申请的旅行目的出行,而另有其他目的;

(5)申请人想参观展会,但却申请了旅游签证;

(6)在签证审核过程中,您未能就旅行目的给出详细充分的说明(如您计划赴德旅游却不了解旅游的行程);

(7)所申请的签证有效期与其他材料(酒店或机票预订单、来自德国的邀请函、医疗保险)上的日期不符;

(8)申请探亲访友签证,但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与被探访者间的亲属或朋友关系;

(9)申请旅游签证,所申请的签证有效期与休假要求不符;

 

3.您未提供证明表明您有足够的资金用以支付计划停留期间内的生活费用、返回原籍国或居住国、或转往允许您入境的第三国的开支,或者您不能合法地获得该资金。

未提交旅行费用承担状况证明或未充分证明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您的旅行费用。

 

商务旅行:

(1)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没有提供单位账户明细;

(2)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账户明细上未显示有足够的资金;

(3)工作单位介绍信及来自德国的邀请函未包含表明承担旅行费用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也不能证明本人拥有支付旅行费用的资金;

(4)不确定谁来承担旅行费用;

(5)第三方公司承担费用,但该公司未就费用承担情况出具的确认函。

 

探亲访友:

(1)申请人没有经济担保函,也没有证明申请人本人有足够的资金;

(2)经济担保函中注明邀请人的资金不能承担申请人的旅行费用(经济担保函中标注“未证明”或“不可信”)。申请人也未证明您本人有足够的资金。

 

个人旅游:

(1)申请人不能证明您本人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付旅行费用;

(2)申请人不是在职人员(家庭主妇/夫、失业者、大学生、中小学生),没有独立的收入。申请人未证明与担负申请人生活费用者之间的亲属关系,或未能充分证明该亲属有足够的经济实力;

 

4.过去6个月中,申请人已持一个统一的签证或一个有区域限制的签证在成员国地区停留了三个月。

原则上,持申根签证每180天只能在申根区逗留90天。因此签发的新的签证有效期最早只能在这180天到期后开始。

 

某些情况下,持申根签证只能每年(而非每半年)在申根区逗留90天。申请人在德国逗留的时间已经超过所允许的90天。

 

这些情况包括:

(1)搭建和拆除展台或机械设备;

(2)企业内部的职业培训;

(3)为在德国的工作单位从事商务活动;

(4)代表在国外的工作单位参加会议/谈判、制定合同要约、签署合同或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5)从事记者类相关工作;

(6)参加杂技表演(杂技演员);

(7)访问学者。

 

5.申根信息系统 (SIS)发布了拒绝您入境的通告。

申根信息系统 (SIS)发布了拒绝申请人入境的通告。只要申根信息系统还保存这一通告,通常就不可能为申请人签发签证。申请人应向登记这一通告的申根国家询问通告的内容及您可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6. 一个或多个成员国认为,您对公共秩序、国内安全、欧共体条例第562/2006号(申根边境法) 第2条第19款所定义的公共卫生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国际关系构成危险。

申根信息系统(SIS)中发布了拒绝申请人入境的通告或者其它证据表明您被认为构成上述危险。

 

7.未提供证明表明您有一份合适且有效的旅行医疗保险。

申请人为提供符合要求且有效的旅行医疗保险。

 

8.递交的关于计划逗留目的条件的信息不可信。

(1)申请人可能未完整提交必需的材料。申请人的签证申请如因材料不全被拒绝,使馆建议递交新的完整的签证申请;

(2)申请人已提交酒店或机票预订单,但随后取消了酒店或机票预订;

(3)申请人提交的商务邀请函未由邀请公司确认或不能核实;

(4)申请人就逗留目的给出了自相矛盾的信息;

(5)申请人未能在审核签证申请时就旅行目的给出详细充分的说明;

(6)所申请的签证有效期与其他材料(酒店或机票预订单、来自德国的邀请函、医疗保险)上的

(7)日期不符;

(8)申请探亲访友签证,但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与被探访者间的亲属或朋友关系;

(9)申请旅游签证,所申请的签证有效期与假期申请的情况不符。

 

9.未能确定您打算在签证到期前从成员国出境

领馆对申请人的回国意愿做出评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或其他信息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的回国意愿。这方面,德国驻华使领馆参考如下因素:

(1)在中国的家庭成员状况(如配偶、未成年子女、有护理需要的家庭成员、监护人等);

(2)职业状况(是否有固定工作关系或在读大学);

(3)经济状况(是否因收取租金或拥有房产定期获得其他收入);

(4)是否合乎规定地使用过去获得的申根签证;

(5)自上一申根签证签发后申请人个人生活状况的变化。

 

备注:

1)领馆有理由怀疑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或其内容的真实性。根据签证法第32条第1b款,您的申请将被拒绝。

2)领馆审核了您提交的材料,并发现至少如下一份您提交的材料系虚假材料或内容不实,如:

(1)酒店或机票预订证明(伪造或主动取消);

(2)工作单位介绍信(完全造假;通过关系开具的内容虚假的工作证明,但劳动关系实际不存在);

(3)账户对帐单;

(4)来自德国的邀请函。

备注信息是签证官对于申请人的个人情况给出具体的拒签原因,但是也有很多申根国家的拒签信在备注里面没有明确注明,只是在拒签信列出的条款之前加以标注。

 

以上说明希望能让大家理解使馆的拒签决定,虽然列出的也只是拒签的常见原因(不排除因上述列举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拒签),但至少也能让小伙伴们在分析拒签原因时有据可寻,以便重新递交完整、可靠、有说服力的、经得起审核的新签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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